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某某、惠州某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302民初322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林某,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惠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原告***与被告林某、惠州市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