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3824号
原告:贵州纳雍建宁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工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72025119F。
法定代表人:曾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元举,贵州辰胜思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18575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青远,贵州辰胜思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72011110072。
被告: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东路27号(惠州市税务调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0313G。
法定代表人:郑海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纳雍建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后,原告贵州纳雍建宁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纳雍建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