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167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新区农民,住该社。
被告:甘肃新春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春***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名城广场2号楼15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新春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