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132号
原告:兰州新区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宗家***。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春***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武都路1号2**15层1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新区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春***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兰州新区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新区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兰州新区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潭
书 记 员 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