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26民初964号
原告:咸丰县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90KHD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大坝路西城胡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60692774R。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2巷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68343401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咸丰县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咸丰县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咸丰县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丰县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