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1003执542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居民身份证,5********。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居民身份证,41022****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003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222645.24元及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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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