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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农禅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粤1324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龙门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粤1324民初1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1.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31286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计付至清偿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754.31元、保全费3374.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以下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1.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仅有零星款项。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龙门县龙华镇S119线高沙村路段旁农禅谷山居16处不动产(农禅谷山居1号楼101号、1号楼10、1号楼103号、1号楼104号、1号楼105号、楼101号、楼10、楼103号、楼104号、3号楼101号、3号楼10、3号楼103号、3号楼104号、3号楼105号、4号楼、地下室)均已被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农禅谷山居1号楼105号房产【产权证书号:粤(2023)龙门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轮候查封期限2025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止】,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发函申请参与分配。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6)粤1324执2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