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36968号
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01.18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