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5777号
原告:深圳市某丙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薛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某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3.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147.73元,多预交的2,073.87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