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28执2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7C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文华中路27号之一A栋1-4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8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938068.14元及利息227414.52元(暂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院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和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土地登记信息。同时委托中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注册所在地的不动产等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还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提供,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由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二维码 “阳光执行”小程序二维码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