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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1民初2609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06,减半收取计804.03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