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民申141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7C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上海和基(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艺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南路3002号彩虹新都彩霞阁12C。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艺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情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2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艺情公司为证明其取得涉案票据具有真实交易关系,提供了其与武汉六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鑫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单》。宝鹰公司主张艺情公司涉嫌以违法贴现的方式取得涉案票据,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宝鹰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六鑫公司存在非法票据贴现业务,但不能证实六鑫公司与艺情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因宝鹰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艺情公司非合法的持票人,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宝鹰公司的抗辩并无不当。至于宝鹰公司申请再审的其他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宝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