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5民初971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303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410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雅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2号秀英区政府一号楼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EJ97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大道A03区公建七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6644843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雅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予以立案。2024年12月10日,经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4)琼0105民初9712号裁定书,冻结被告海南雅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6189.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5年1月24日,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雅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因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依法应当解除对被告海南雅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海南雅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6189.6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694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2401元,由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918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第二项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第二项,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