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21民初2469号
原告:砀山县桂真服装经营店,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七彩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1MA2TPA7R6F。
经营者:李桂真,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松岭,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芒砀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093160133R。
法定代表人:肖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虎,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天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香榭俪都****代码913401006928091338。
法定代表人:许怀伦,总经理。
原告砀山县桂真服装经营店与被告砀山县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天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砀山县桂真服装经营店经营者李桂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松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砀山县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被告安徽天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砀山县桂真服装经营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房屋租金损失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在砀山七彩世界24栋110号门面房经营服装。2018年11月被告1对原告经营场所门前的广场地面进行封闭式整改,由被告2施工。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要求留一条通道,便于原告营业、消费者通行。但两被告拒绝拆除围栏,导致原告直至2019年1月底才能营业。期间,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求。
砀山县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书面答辩:施工在规划红线内有权自主施工,设置的围挡在原告门口处已留有道路供行人通行,没影响正常经营,原告未提交由于施工影响其开业的证据。
安徽天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个体工商户,租赁砀山七彩世界24栋110号门面房经营服装,年租金38000元。原告提供有被告安徽天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照片及视频以及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该公司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在原告经营的门面前封闭围栏进行施工。
本院认为:原告经营的门面与被告施工场所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安徽天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砀山县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施工业主单位及施工委托方,应当注意到因为施工对原告的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相邻方的损失。从原告提供的施工照片、视频和证人证言来看,施工围栏紧邻原告方经营的门面,必然对原告经营造成影响。在原告方提出变更施工方案,预留通道和分区施工等避免及减少对相邻方的影响的请求时,被告没有及时调整方案,违反《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构成对原告方的侵权,因此对原告方不能正常经营的租金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方施工系造成原告损失的唯一因素,原告诉请的租金损酌情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砀山县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天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砀山县桂真服装经营店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砀山县桂真服装经营店负担20元,被告砀山县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天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化明
人民陪审员 崔兆才
人民陪审员 冯海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文雅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