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91财保1号
申请人:岱新(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5CC8A,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昆路2377号4幢901-278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人运通(江苏)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MA1R5TD96A,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南路69号1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岱新(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华人运通(江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05827.5元的财产。申请人岱新(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12月2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邮寄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人运通(江苏)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827.5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049元,由申请人岱新(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