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首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958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坤,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冠清,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安徽首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桐江小区1幢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RWMH24R。

法定代表人:陈超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涡阳县楚店学区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李寨行政村大庄户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621734949418C。

法定代表人:杨洪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城关街道东城法律服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首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楚店学区中心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203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刘志刚

审判员 庞媛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