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威航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亿威航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康控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512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亿威航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5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亿威航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康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平安路60号康淮工业园1号厂房1001-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深圳康控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亿威航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康控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亿威航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51221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康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2023年3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亿威航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康控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亿威航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康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康控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