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乾信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冠卓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张商初字第24-2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乾信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康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本诉被告):沈阳冠卓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乾信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冠卓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乾信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均称,各方已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再无诉讼必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河北乾信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冠卓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河北乾信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冠卓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乾信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冠卓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河北乾信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76453元减半收取13822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226.5元由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768元减半收取7384元,由河北乾信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