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民初65号
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