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5执保53号
申请人: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住所地:安平县。
负责人:***,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诉被申请人***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9500元。河北升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9500元。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失,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4925元,由申请人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