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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5执保17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住所地安平县。 被申请人:***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原告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与被告***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冀1125执保5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9500元。原告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95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925元,由原告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