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5执保17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住所地安平县。
被申请人:***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原告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与被告***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冀1125执保5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9500元。原告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95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925元,由原告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