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5民初921号
原告: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住所地安平县严疃村。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告:***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怀安县*****山产业集聚区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供销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与被告***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平县一诺金属丝网厂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