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

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市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942号广珠大厦13号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86121786X。
被执行人:滨州市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滨城区市东办事处渤海八路黄河十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84538946N。
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滨州市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02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滨州市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9525108.87元及利息。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13日、5月30日、6月18日、7月13日、8月12日、9月6日、9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存款、无车辆等信息。
3、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对于查封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表示暂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02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滨州市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的义务;被执行人滨州市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高新华
审判员  王军明
审判员  谢德信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