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02民初5253号
原告: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滨州市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女。
原告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602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1602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最后一页案件受理费部分由“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20元,被告滨州市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78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45900元,由原告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79元,被告滨州市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352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汝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