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裕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2执保3号 申请人: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裕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涂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全被申请人西安裕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3)陕0102民初65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保全被申请人西安裕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85583.75元或查封、扣押该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保全被申请人西安裕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85583.75元或查封该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