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8455-1号
原告:河南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XX乡XX街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庆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磊磊,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座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李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辉,该公司监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宋杨,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2元,减半后3491元由原告河南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梦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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