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500号
原告:徐州中泰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恒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国际金属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中泰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山东恒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恒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