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诉前调书278号
原告:济南**干熄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与奥体中路交汇处山钢新天地广场7号楼3**607-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干熄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济南**干熄焦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干熄焦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干熄焦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