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晗干熄焦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干熄焦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执保741号 申请人:济南**干熄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天裕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鹭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济南**干熄焦技术有限公司与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天裕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鹭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0322诉前调3698号】中,申请人济南**干熄焦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天裕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鹭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88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干熄焦技术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0602050713128120230000013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干熄焦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天裕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鹭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88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干熄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