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恒业建设有限公司

烟台恒业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92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翰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三友文锦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任传芹,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恒业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烟头市芝罘区环山路付**div>
法定代表人:孙万杰,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翰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恒业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鲁079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烟台恒业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2017年1月11日,申请人山东翰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翰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恒业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永升
审判员  孙小玮
审判员  赵洪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刁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