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92财保3号
申请人:山东翰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三友文锦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任传芹,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恒业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付**div>
法定代表人:孙万杰,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翰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恒业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翰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永升
审判员 孙小玮
审判员 赵洪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刁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