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03执1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9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金山五金)。
被执行人:烟台恒业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揽胜公寓D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0078504640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与***、烟台恒业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8月28日向被执行人烟台恒业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恒业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恒业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37×××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018.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