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民初2900号
原告: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西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500164800821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晴,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富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