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8民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营市**营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480082-1。
法定代表人:韩益森,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腾利达商贸有限责。住所地:库尔勒市华凌市场**金区**栋**号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898010-X。
法定代表人:王玉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库尔勒腾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4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依法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慧宏
审判员 刘 燕
审判员 陈枳匀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吴沛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