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2财保81号
申请人:东营区东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商贸园金大地三杨街9栋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董事长。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韩益森,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区东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区东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申请人东营区东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纪鹏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