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松原市胜利钻采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02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西区二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韩福庆,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振明,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松原市胜利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胜利钻采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松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原市胜利钻采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50万元及违约金;给付欠款147万元;返还申请人井架设备33种、销子14种35021。案件受理费3502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立案执行;2012年12月10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3月27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松民执字第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松原市宁江区法院执行;2018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2012)松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具体包括:于2018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松原市胜利钻采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查控,其中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查控反馈无财产;于2018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松原市胜利钻采设备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2018年7月14日又一次对被执行人松原市胜利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控,查控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8月30日再一次对被执行人松原市胜利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控,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初贵松
审判员  张京孝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