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044号
原告:**,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艳,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美特(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工业园区华蔡路**第**。
法定代表人:张晓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倍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伊美特(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剑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馥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