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恒建设有限公司

廊坊某某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25民初288号 原告:廊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廊坊某某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廊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计1562.5元,由廊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