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王某;江苏某安装有限公司;陶某;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乔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豫0783民初308号 原告:***,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酸草村4组15号,身份证号码:5115271994********。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孟岗镇王石头庄村,身份证号码:4107281964********。 被告:***,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赵庄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5********。 被告: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1号、康宁路1号、高科金汇大厦2-121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MA7LWUFP5P。 法定代表人:***,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赵庄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5********。 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寅寺镇政府驻地精细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FBUM83R。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苑庄镇尹村向阳街,身份证号码:3708301990********。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令***、***、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支付劳务工资16675元;2.请求依法判令***、***、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6675元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9月18日暂至2024年11月11日,按一年期LPR即3.35%计算,下余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24年7月,***受***、***雇佣,在福建龙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高炉煤气精脱硫项目从事防腐保温工作。***、***、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资,经***多次催要,***、***于2024年8月24日向出具了欠条,共欠***工资16675元,约定于2024年9月17日前支付。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被告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分包方,被告***系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被告***从被告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因此***、***、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劳务工资承担清偿责任。现履行期限届满,***、***、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仍不向***支付工资,***起诉来院。 被告***、***、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同意向***支付劳务工资16675元。 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同意对上述劳务报酬16675元进行先行清偿,清偿之后再向***、***、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劳务工资16675元,分2次支付,于2025年1月27日前支付8338元,下余工资8337元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二、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报酬16675元进行先行清偿,清偿之后有权向***、***、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若***、***、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有权就***、***、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109元,由***、***、江苏奕朗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担55元、由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4元。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本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