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0民初129号之二
原告:济南盈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济南新材料交易中心办公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899034043。
法定代表人:何青湖,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寅寺镇政府驻地(精细化工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FBUM83R。
法定代表人:马海洋,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盈动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济南盈动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盈动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盈动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申请费230元,共计392元,由原告济南盈动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满冬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