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830民初5201号
原告: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双和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QEEAR1F。
法定代表人:陈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风,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青浦区,系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寅寺镇政府驻地(精细化工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FBUM83R。
法定代表人:马海洋,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53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损失,以53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3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29日为8448.83元,以上暂共计为540448.83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签订了《制氧吸附剂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ZLS2105059AB0001,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2吨制氧吸附剂(规格型号为LiX,“球形”,0.4-0.8mm),总货款为人民币560000元,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应及时将材料送至指定地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560000元。但被告并未履行发货义务,其仅向原告发货100公斤(按比例货物价值为28000元,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表示无货可发。鉴于此,原告无奈只能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被告明确表示愿意退还货款,然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既不履行发货义务也不履行退款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被告未按约履行发货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退还剩余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17:00前返还原告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32000元、逾期退款损失8448.83元、差旅费4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时间足额返还给原告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额外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0元,原告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就原有款项552468.83元和违约金150000元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4602元,诉讼保全费3418元,由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 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