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良工阀门有限公司、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0民初2420号之二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华厦商城(建设东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65224124G。
法定代表人:黄笑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宁,山东盛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寅寺镇政府驻地(精细化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FBUM83R。
法定代表人:马海洋,职务:总经理。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良工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良工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9元,由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良工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满冬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静静
书 记 员 魏方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