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27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寅寺镇政府驻地(精细化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FBUM83R。
法定代表人:张燎原,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126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19)鲁0811民初12627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