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原青岛超杰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11612号 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岙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原青岛超杰模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王家庄社区北500米/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