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都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214民初3671号 原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岙东中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都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前程社区(正阳路北侧、双拥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马建筑公司)与被告青岛都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都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马建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250,761.2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9年6月19日签订青岛金科阳光美镇B区高层区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施工,该工程经验收、结算已于2020年4月28日交付使用,被告至今未结清工程剩余款项。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都顺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未付工程款数额有误,本公司已于2022年1月21日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9,217.22元,剩余未付工程款数额为421,543.98元。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起算日期有误,剩余工程款原告开具发票的日期为2022年10月14日,因此原告开具该发票前,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在原告开具发票前无付款义务,无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因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金科阳光美镇B区高层区域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文件》第十五条第7款约定被告每次付款前,原告需向被告开具增值税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同时被告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未开具发票之前,被告无付款义务。2022年10月14日前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无需向原告支付利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举证、质证及认定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9年6月19日,原告上马建筑公司与被告青岛都顺公司签订《青岛金科阳光美镇B区高层区域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21年10月19日双方进行结算,在扣除质保金、施工期间的水电费及已经支付的部分,被告剩余工程款为1,250,761.2元。其中被告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829,217.22元,但因该商业汇票无法承兑,原告表示其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张本案权利,并承诺放弃票据追索权。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系上马建筑公司可否向青岛都顺公司主张829,217.22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款项。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上马建筑公司与青岛都顺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青岛都顺公司向上马建筑公司交付829,217.22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涉案工程款,但案涉票据在到期日后显示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即该票据未能实际兑现。上马建筑公司依法可以向所有人拒付追索,其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要求合同相对方青岛都顺公司向其支付相应工程款,并承诺放弃票据追索权。因此,上马建筑公司要求青岛都顺公司向其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款项及剩余工程款共计1,250,761.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青岛都顺公司辩称应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计入已付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利息的起算时间,本院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及被告答辩意见,支持自2022年10月14日开始计算利息,即支持以1,250,761.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都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0,761.2元,并承担以1,250,761.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29元,由原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1元,由被告青岛都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3,028元(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