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1840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主任。
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岙东中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