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738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27-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P4Q7J8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华德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广场3号楼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99690518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市华隆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20703062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德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积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569031418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新型环保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社区居委会北侧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N9NM13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岙东中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06461933C。
法定代表人:**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锦暄路与**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86778828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23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853.78元及利息***行金,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强从被执行人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35109元,转执行费393元,付给申请执行人34716元(含利息1029元、***行金833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鲁0211民初231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