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民终79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凤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凤山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凤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凤山县,系***之儿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凤山县凤城镇松仁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凤山县凤城镇松仁村拉协屯。 负责人:***,拉协村民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凤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凤山县凤城镇凤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壮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凤山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凤山县凤城镇松仁村第二村民小组、凤山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凤山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拟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山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凤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祝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