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474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益成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82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99031312L。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63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6********。
申请执行人青岛益成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626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5626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