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282民初791号
原告:辽宁晨曦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八宝镇四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MA7EBWP4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昌图县。
原告辽宁晨曦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辽宁晨曦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市场价向原告支付私自拉原告所有的玉米秸秆包予以变卖抵顶承揽费后剩余款人民币65227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晨曦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系承揽合同纠纷,应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晨曦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431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